关于给予王在全等6名学生退学处理决定
时间:2017-07-13 12:29来源:教务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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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环工1502班王在全,本学期未注册学籍,学校多次与学生联系后,学生拒绝返校,并要求退学。依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21号)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二十七条第四款、第五款规定...
1.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环工1502班王在全,本学期未注册学籍,学校多次与学生联系后,学生拒绝返校,并要求退学。依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21号)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二十七条第四款、第五款规定及《吉林化工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》(吉化院字[2013]85号)第四章第十四条、第九章第四十三条第五款、第六款规定。王在全同学已符合退学条件。2017年7月13日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,给予王在全退学处理。
2. 机电工程学院过控1502班杨宁,本学期未注册学籍,学校多次与学生联系后,学生拒绝返校,并要求退学。依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21号)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二十七条第四款、第五款规定及《吉林化工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》(吉化院字[2013]85号)第四章第十四条、第九章第四十三条第五款、第六款规定。杨宁同学已符合退学条件。2017年7月13日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,给予杨宁退学处理。
3. 机电工程学院机自1501班邹昕歧,本学期未注册学籍,学校多次与学生联系后,学生拒绝返校,并要求退学。依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21号)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二十七条第四款、第五款规定及《吉林化工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》(吉化院字[2013]85号)第四章第十四条、第九章第四十三条第五款、第六款规定。邹昕歧同学已符合退学条件。2017年7月13日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,给予邹昕歧退学处理。
4. 信息与控制工程学院测控1503班马海健,本学期未注册学籍,学校多次与学生联系后,学生申请退学。依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21号)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二十七条第四款、第五款规定及《吉林化工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》(吉化院字[2013]85号)第四章第十四条、第九章第四十三条第五款、第六款规定。马海健同学已符合退学条件。2017年7月13日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,给予马海健退学处理。
5. 经济管理学院国贸1501班康俊哲,本学期未注册学籍,学校多次与学生联系后,学生申请退学。依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21号)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二十七条第四款、第五款规定及《吉林化工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》(吉化院字[2013]85号)第四章第十四条、第九章第四十三条第五款、第六款规定。康俊哲同学已符合退学条件。2017年7月13日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,给予康俊哲退学处理。
6.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材科1501班迟程祥,本学期未注册学籍,学校多次与学生联系后,学生申请退学。依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21号)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二十七条第四款、第五款规定及《吉林化工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》(吉化院字[2013]85号)第四章第十四条、第九章第四十三条第五款、第六款规定。迟程祥同学已符合退学条件。2017年7月13日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,给予迟程祥退学处理。
学生对退学决定如有异议,可在退学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(以EMS邮戳为准)起五个工作日内,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。退学处理决定书无法送达本人的,自本公告在校园网发布之日起七天后即视同送达。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,按本决定执行,学生学籍将自动注销,逾期申诉不再受理。
申诉部门:吉林化工学院教务处 0432-63083367
教务处
2017年7月13日
(责任编辑:安向明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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