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受理部门
二、申请材料 1. 姓名和身份证号均修改或变更的,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,学校初审合格后,提交省教育厅复审,复审合格予以更改。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: (1)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书(申请书内容包含:需修改或变更学籍身份信息的内容及理由,依据相关文件规定:应有合理、充分的理由),他人不得代为办理。 (2)提供公安部门出具变更证明,变更证明上附写联系人及联系电话,分以下两种情况办理。 申请修改或变更姓名的: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修改或变更证明内容应包含现用名、曾用名、身份证号和修改或变更时间等。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中如包含上述内容,学生向学校提供复印件可等同于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。 申请修改或变更身份证号的: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号修改或变更证明。 (3)公证处出具的变更证明。 2.姓名和身份证号仅其中一项发生修改或变更的,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,学校审核合格后予以更改。 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: (1)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书(申请书内容包含:需修改或变更学籍身份信息的内容及理由,依据相关文件规定:应有合理、充分的理由),他人不得代为办理。 (2)提供公安部门出具变更证明,变更证明上附写联系人及联系电话,分以下两种情况办理。申请修改或变更姓名的: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修改或变更证明内容应包含现用名、曾用名、身份证号和修改或变更时间等。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中如包含上述内容,学生向学校提供复印件可等同于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。 申请修改或变更身份证号的: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号修改或变更证明。 (3)公证处出具的变更证明。 3.修改或变更除姓名和身份证号以外学籍身份信息,学生本人到受理部门咨询。 (责任编辑:安向明) |